老人老〔1982〕10 号文作了三点解释:“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、中灶、大灶;⑵服装、棉被等生活用品;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,实行部分供给、部分工资制的(含包干制),可视为供给制。除此之外,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。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,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,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。”除此之外,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。